关于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开展创业担保贷款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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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各部门、各驻区单位,各街道(乡、经济区),各区属公司,相关企业及个人:
为鼓励和扶持示范区广大劳动者及中小微企业创业,进一步加大创业、就业支持力度,切实做好示范区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党建工作部联合相关部门、单位即日起开展示范区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根据《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现就开展创业担保贷款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贷款对象
在沈抚示范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纳税的个人(合伙经营)创业者、小微企业。
个人贷款对象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脱贫人口、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网络商户(满足以上人员身份的网络创业者)十类人群;符合《关于印发辽宁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债〔2017〕263号)规定,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在校大学生;经示范区管委会认定在2019年4月12日印发《辽宁省沈抚新区引进人才政策措施(试行)》(辽新区管发〔2019〕26号)后创业的人才。
二、申请条件
(一)个人贷款
申请人提交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除外)。
网络创业者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上实名注册、稳定经营的网络商户创业者;
2.以实名注册时间为准,稳定经营1年以上;
3.用实名制截图的方式对其注册进行认定;
4.提交近半年的交易额单据,且为正常经营状态。
(二)合伙经营贷款
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合伙人数应在5人以内,持有《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和合伙协议等证明材料,且企业稳定经营1年以上。
(三)小微企业贷款
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 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经管委会认定的人才创办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职工不受《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三条人员类别限制。
三、申报资料
(一)个体创业者
1.身份要件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持《居民身份证》和《就业创业证》(证件登记为失业状态);
2)就业困难人员,持《居民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
3)复原转业退役军人,持《居民身份证》及退役相关证明材料;
4)刑满释放人员,持《居民身份证》及刑满释放相关证明材料;
5)高校毕业生,指毕业五年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持《居民身份证》、《毕业证》;
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持《居民身份证》及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7)脱贫人口,持《居民身份证》及脱贫人口相关证明材料;
8)农村自主创业农民,持《本人户口本》和《居民身份证》;
9)返乡创业农民工,持《本人户口本》和《居民身份证》;
10)网络商户,满足以上人员身份的网络创业者;
11)高新技术领域自主创业的在校大学生,持相关证明。
2.申请贷款所需要件
1)申请人夫妻双方征信报告;
2)《沈抚示范区创业担保贷款个体(合伙)经营申报审核表》;
3)《就业创业证》(二、三和六页)申请人原件及复印件(2份);
4)《户口本》申请人夫妻双方原件及复印件(首页及本人页)(2份);
5)《身份证》申请人夫妻双方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2份);
6)《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或判决书、未再婚证明书);
说明:申请人为单身者(未婚,需提供未婚证明原件;离异,需提供《离婚证》复印件或法院判决复印件及未婚证明原件;丧偶,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复印件及未婚证明原件);
7)《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份);
8)行业准入许可证明(经营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安全许可证、收费许可证等)原件及复印件(2份);
9)经营年限证明,具体包括经营场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自有)(2份)、近3月及一年的销售账、经营场所租赁合同、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上述证明提供其一即可;
10)经营场地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租赁)(2份)或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自有)(2份);
11)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需提供:《合伙经营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2份);合伙协议及出资证明;合伙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合伙人及配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2份);合伙人《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合伙人信用报告(以户为单位)。
3.贷款担保方式
1)房产证抵押(20年以内的不动产证)、抵押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夫妻双方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2份),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2)担保抵押保证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收入证明原件。
(二)小微企业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地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三证合一仅提供营业执照正副本;
2)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特殊行业许可证(若有)、公司章程(须到工商局调档,并包含公司情况查询卡);
3)法定代表人及配偶、实际控制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股东和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4)近3年财务报告,最近3个月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对于7月份以后申请的需额外提交本年上半年的财务报表;
5)近2年各季度的增值税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6)近1年的主要银行帐户对账单(公司账户、个人账户);
7)拟抵押房产房产证复印件、拟抵押土地土地证复印件;经营场所产权证复印件或租赁协议。(对于第三方抵押的需提交抵押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8)应收账款明细、应付账款明细、存货明细、其他应收账款明细、其他应付账款明细、预收款明细、预付款明细、固定资产明细等科目明细;
9)进货合同复印件、销货合同复印件、进货发票复印件、销货发票复印件;
10)近一年的水电费发票、近三个月的工资表;
以上材料均需2份加盖企业公章,企业证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证、生产经营或特种经营许可证等)盖章需要加盖在企业名称上;
11)沈抚示范区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报审核表;
12)沈抚示范区小微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13)企业法人夫妻双方征信。
四、办理流程
(一)申报
申请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和经营证照等证明材料向示范区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二)资格审核
依据申请人身份,由党建工作部(妇联)、产业创新局(农业)、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林业)、社会事业局(退役军人管理)等部门审核贷款人及贷款小微企业资质,对符合条件的出具资格认定,并将申请资料移送经办银行。
(三)信用评估
经办银行受理登记并进行资格初审,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调查和评估。
(四)实地审核、担保审核
经办银行对审核通过的借款人或企业及时进行现场实地调查,确定可贷款额度。
(五)贷款发放
经办银行将拟放贷情况通报党建工作部和财政金融局后,与贷款申请人签订贷款协议,次日放款。
管委会认定人才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前,须在示范区管委会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
五、受理部门
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24-56622701;
地址: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滨河路银科大厦沈抚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