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1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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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原创 政策查询

请用微信扫一扫 2023-12-11 96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创业、就业支持力度,加强沈抚示范区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工作,强化人才创业金融支持,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 9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涉农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辽财金[2019]224号)、《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辽财金[2020]125号)、《辽宁省沈抚新区引进人才政策措施(试行)》(辽新区管发[2019]2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创业担保贷款(含涉农创业),是指具备规定条件的个人(合伙经营)创业者、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合伙经营)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以下简称“贷款”)。
  本办法中所称经办银行,是指已与辽宁省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系统对接的银行,经管委会确定,签署合作协议,办理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银行。
  本办法中所称风险补偿资金,是指由示范区管委会出资设立的,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风险补偿资金由管委会委托国有公司管理(以下统称受托机构)。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三条 贷款对象。是在沈抚示范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纳税的个人(合伙经营)创业者、小微企业。
个人贷款对象。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网络商户(满足以上人员身份的网络创业者)十类人群。符合省自主政策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在校大学生(辽财债[2017]263号)。
经示范区管委会认定在2019年4月12日(辽新区管发[2019]26号)出台后创业的人才,适用此政策。
  第四条 个人贷款申请条件。申请人提交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除外)。
    网络创业者。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上实名注册、稳定经营的网络商户创业者;
    2.以实名注册时间为准,稳定经营1年以上;
    3.用实名制截图的方式对其注册进行认定;
    4.提交近半年的交易额单据,且为正常经营状态。
  第五条 合伙经营贷款申请条件。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合伙人数应在5人以内,持有《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和合伙协议等证明材料,且企业稳定经营1年以上。
  第六条 小微企业贷款申请条件。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 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 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经管委会认定的人才创办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职工不受本办法第三条人员类别限制。
  第七条 贷款用途。创业担保贷款应主要用于借款人创业的开办经费及流动资金周转、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等经营活动。

 

第三章 贷款额度、贴息期限、利率、贴息标准

  第八条 贷款额度。
    个人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
    合伙创业贷款,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 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小微企业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300万元,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
  第九条 贷款贴息期限。每次签订贷款合同期限,个人、合伙经营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最长不超过2年,原则上贴息一次。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第十条 贷款利率。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合伙经营和小微企业贷款, 利率(年)上限为贷款合同签订日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BP。实际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和借款企业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和借款企业协商确定。合同签订后,有效期内执行利率固定不变。
  第十一条 贴息标准。个人、合伙经营创业担保贷款,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首次贷款第一年,财政给予全额贴息,首次贷款第二年或再签合同的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对逾期的贷款,不予贴息。
  经管委会认定的人才创办小微企业,给予两年财政全额贴息。

 

第四章 贷款担保、反担保

  第十二条 个人、合伙经营、小微企业创业贷款担保、反担保相关事宜按照经办银行具体要求执行。上级文件有相关要求的,按文件执行。

 

第五章 风险补偿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创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由财政金融局负责筹集,所需资金从一般预算中安排。风险补偿资金由国有公司实行单独核算,专项用于创业贷款担保业务。首期规模为1000万元,视贷款增长及代偿 发生额每年安排适量的预算作为后续补充资金。
  风险补偿资金贷款责任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风险补偿资金在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达到5倍时,停止受理新的贷款申请。实行风险补偿资金放大倍数与贷款还款率挂钩机制,创业担保贷款上年到期还款率(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实际回收金额/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应回收金额)达到90%以上的,经办银行和管委会协商,本年可适当提高放大倍数至风险补偿资金存款余额的10倍。
  第十四条 代偿风险控制。贷款逾期超过3个月尚未全额归还的,经党建工作部、财政金融局、产业创新局、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经办银行、受托机构等相关部门共同认定,启动相应的风险补偿。示范区 管委会和经办银行代偿风险分担比例按5:5执行。
  风险补偿资金对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风险代偿率达到 20%时,应暂停对该经办银行的担保业务,待该行采取进一步风险控制措施并报财政金融局、党建工作部批准后,可恢复受理申请。

 

第六章 办理流程及时限

  第十五条 申请受理。申请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和经营证照等证明材料向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就业人才服务中心按照流程进行办理。
(一)资格初审
    受理后,依据申请人身份,分别由党建工作部(妇联)、产业创新局(农业)、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林业)、社会事业局(退役军人管理)等部门审核贷款人及贷款小微企业资质,对符合条件的出具资格认定,并将申请资料移送经办银行,3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信用评估
    经办银行受理登记并进行资格初审,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调查和评估,3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实地审核、担保审核
    经办银行对审核通过的借款人或企业及时进行现场实地调查,确定可贷款额度,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贷款发放
    经办银行将拟放贷情况通报党建工作部和财政金融局后,与贷款申请人签订贷款协议,次日放款。
    管委会认定人才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前,须在示范区管委会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
(五)数据上报
    每季度各经办银行向党建工作部及财政金融局报送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数据。

 

第七章 贴息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中央政策支持的财政贴息资金由中央、省、示范区财政按比例分别承担;省自主政策支持的财政贴息资金由省、示范区财政按比例分别承担;示范区管委会政策支持的人才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由示范区财政承担。
  第十七条 经办银行按季度向党建工作部申请贴息,党建工作部审核合规后,将汇总表报送财政金融局,财政金融局对审核意见进行复核、确认无误,由党建工作部发起支付申请,财政金融局收到申请后5日内拨付经办银行贴息资金。

 

第八章 奖补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奖补范围。对开展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以及基础管理工作扎实、贷款管理工作尽职的街道和经济区给予奖励,用于其开展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实际费用支出。
  第十九条 奖补资金。按照示范区上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 1%安排奖补资金。奖补资金由中央、省、示范区财政按比例分别承担。
  第二十条 奖补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创业担保贷款工作人员实地核查补助、政策宣传、学习交流、成果展示、人员培训及购置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相关设备等。

 

第九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一条 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负责政策宣传解释,受理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和业务流转办理。
  党建工作部(人力资源局职责)负责创业担保贷款组织工作,贷款贴息对象的资格认定。召开相关部门联席会议,编制贴息资金预算,贴息资金申请支付,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开展绩效考核,指导督促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工作,统筹协调各部门开展好创业担保贷款相关工作。
  产业创新局负责小微企业和个人涉农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对象的资格认定。
  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负责涉农(林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对象的资格认定。
  社会事业局负责向相关特定群体(退役军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残疾人等)进行大力宣传;负责此类贷款贴息对象的资格认定;协调推进在此类群体中开展创业担保贷款工作。
财政金融局负责风险补偿资金、贴息、奖补资金的管理工作,开展贴息资金预算和清算工作。
  受托机构负责风险补偿资金核算管理,不良贷款的代为清偿。
  经办银行要制定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制度,加强贷前、贷后管理,做好信贷和担保风险控制。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能偿还贷款的,经办银行要将借款人的不良信用信息报送至金融信息基础数据库,并负责追偿。按季度向党建工作部、财政金融局报送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及贴息情况相关材料,并对申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单独设置贷款业务台账,妥善保管贷款合同及相关业务凭证,并配合有关部门检查。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加强监督管理。党建工作部、财政金融局负责创业担保贷款的日常监督管理,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同时接受审计、 纪检(监察)、营商环境部门的监督。对相关部门、经办银行、受托机构的工作人员,存在骗取、滞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情况,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提供虚假材料获取创业担保贷款的借款人,停止发放并追回贷款和贴息。对恶意骗取套取贷款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已生效的创业担保贷款合同,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建工作部和财政金融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