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问答专题(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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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用期内,发现员工患有精神病,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
答:可以,但关键在于录用条件及精神病的确诊。劳办发〔1995〕1号《对〈关于患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的规定:“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间因患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应按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医疗期间问题的复函》的规定执行,即企业招用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发现患有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原劳动部发〔1996〕354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一条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对新招用的职工,在试用期内发现并经有关机构确认患有精神病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在应聘过程中未如实陈述是否构成入职欺诈?
答:分不同情况而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但如果劳动者隐瞒的是与拟任岗位无直接关联的事项并不构成欺诈,比如个人婚姻生育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3.企业按规定招用了16-18周岁的未成年工,未成年工是否需要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答:需要,而且未成年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未成年工体检由用人单位承担费用。
4.现在用工难,企业是否可以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劳动合同?
答:法律不禁止用人单位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实际用工过程中应当安排其从事与其认知能力相适应的工作。
5.我是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与招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答:个体工商户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6.本公司在各地设有分公司,分公司是否可以订立劳动合同?
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取得用人单位的委托授权。
7.本公司机构设置较多,财务独立核算,内设机构、职能部门是否可以订立劳动合同?
答:内设机构、职能部门不能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