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问答专题(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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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企业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企业应持审慎原则招录该劳动者,否则,可能带来用工风险,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双倍工资等。
2.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
答:对于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从用工风险角度考虑,建议用人单位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此种情形下,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
3.企业已在人社部门为劳动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或已办理、缴纳社保,是否可以代替书面劳动合同?
答:不可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强制性义务,劳动用工备案和办理、缴纳社保并不能消除该义务。即使用人单位已在人社部门为劳动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或已办理、缴纳社保,只要未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4.企业是否可以全部使用劳务派遣工?
答:不可以。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且劳务派遣用工不得超过本单位用工总量的10%。
5.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但服务期尚未到期怎么办?
答:劳动合同期满但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续延至服务期满;但是,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6.劳动合同中能否就特别事项约定违约金?
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除了服务期和竞业限制以外的违约金,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